春节特稿:股权融资核心条款避坑指南
  • 2025/1/27
  • 来源:深圳市创服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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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尽调前,你跟投资人签了TS投资意向书,通过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签增资协议SPA和股东协议SHA,这三份协议各自独自又互相相联,条款包含有经济条款、控制条款、限制条款、退出条款、一般条款和附件。作为2025年春节前的特稿文章,跟大家讲一下融资核心条款的注意事项,防止踩坑,损失巨大。

 

1对赌条款

条款中的利润指标都是经审计的利润结果,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与一般创业者所理解的“现收现付制”的朴素财务知识大相径庭。签署了合同不等于得到了经营结果,甚至收到的款项也不一定能被确认为营收。

 

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审计机构的选聘权,由投资机构参与选聘的审计机构基本上都是优质头部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且与投资机构关系良好,不可能给予创业企业太多的弹性,更不可能弄虚作假。

 

2员工期权池

投资机构明确要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早期投资机构一般不愿意稀释自己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他们多数会默认创业公司已做好安排。过往的期权池已经不够分给核心员工,全体股东有可能制定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稀释,比例一般在5%左右。

 

3优先分红权

本质是原股东与投资者不按股份比例分红,而是由投资者优先分得约定金额。目的在于提前释放投资风险,常见于“明股实债”的投资中,或者见于带有浓重放债心理的非成熟风险投资机构。此种方式对于投资者确实能够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但对创业者显失公平。除非是“明股实债”的投资情况,创业者对此类条款应当一律拒绝。

 

4优先认购权/购买权

本质就是无论公司进行新的增资扩股,还是现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者均有优先认购权。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优先权才是约定权利,该条款具备实质意义。优先认购权和购买权条款均会约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比如公司或原股东会发出书面的认购通知或要求通知,并给予一定时间的认购期或要约期。该操作流程构成公司或原股东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其增资扩股或者股份转让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协议,有可能会被撤销,并引发一系列的违约责任。

 

5清算优先权

本条款保障了投资者在公司发生清算事宜时,优先于非投资者股东分配资产,直到满足其收回投资本金和应当享有的未分配利润。投资者以高估值将资金投入公司,该估值系对公司未来估值的部分提前预支,因此当公司发展不及预期而发生清算事宜时,投资者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资产,是风险和收益进行对称性分担的合理安排,创业者对此应予理解。

 

6或有负债承担

简单说就是投资后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全部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如果该等或有负债金额若不是太大,不会对企业估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如果不披露或未完全披露,原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而该等责任相对于个人,金额可能难以承受。

 

7反稀释权/棘轮条款

当下轮次融资时,企业估值低于本次融资的企业估值,就构成了贬值融资。进行贬值融资时,本轮融资的公司估值调整为贬值融资的企业估值。进行贬值融资后,若企业发展仍然不顺利,再次进行融资的可能性极低。

 

8一票否决权

投资者某些约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条款否决企业的某些议案或管理层的某些决定。大的包括增资减资、兼并重组、资产抵押和资产处置、解散、清算公司、改变主营业务等,小的包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一定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增加公司高管薪酬等。创业者权力被分流和削弱并非坏事,因为投资者与创业者利出一孔,创业公司本身才是双方共同利益根本所在。

 

9资金使用条款

创业者应按照约定使用融资资金,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否则可能构成违约,由违约条款引发投资者特别权条款的连锁反应。如果创业者自己为企业垫付了资金,对公司享有债权,那么即使认为偿还债务属于“与业务相关的一般流动资金”,也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10限售条款

管理团队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行为会引起投资者的强烈质疑,创始股东出售股份会被投资者视为信心不足的表现,引发对企业发展前景的担忧。投资者绝大多数会要求控股股东在IPO 或者并购退出之前不得出售股份,也不得进行股权质押,或者为个人负债或为第三方担保,因为这会埋下控股股东股权不稳定的隐患。

 

11 随售权

创始人出售股份时,投资者可按比例同时出售。有些投资机构会提前锁定收益,与创业者同时转让部分股份。

 

12竞业限制

创始团队及核心员工不得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在传统上市筹备中,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业竞争会被要求清理,因为经营同类业务,面对商业机构和利益诱惑时,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太考验人性。

 

1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允许发生和存在,但关联交易的前提是有难以回避的必要性,重点是定价必须公允,条件必须市场化。创业者既不能通过关联交易损公肥私,套取企业利益,在进入成长期(特别是财务报表要纳入IPO或并购重组的报告期)时,也不能通过关联交易不合理地增厚企业利润。投资机构也会警惕,在设定了对赌条款时,创业者是否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虚增利润,以完成业绩约定。某些心怀不轨的创业者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吞公司资产,会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14回购权

创业公司未如期完成上市目标时,投资者要求创业者回购股份,完成投资的退出。大多数带有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其触发条件不仅限于未按约定上市,还常见于未按约定完成业绩,以及未完成其他里程碑事件。当该条款触发后,绝大多数创业者并没有能力履行回购义务。若投资机构坚持并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创业者极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一生。建议如要签署,应当约定以创业者所持创业公司股权资产为限承担回购责任。

 

15转让权

投资机构有权转让股权及特殊权利。基金具有存续期,如果因为存续期等的安排,投资者将股权转让予投资机构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可以视作内部转让,创业者不应当持有异议。另外由于带特殊权利的转让并不会实质性增加创业者的额外负担,因此带特殊权利的股份转让也应当同意,除非创业者行使优先权自己优先受让该等股份。

 

16合格上市条款

投资机构对上市发行估值和融资金额作最低要求,以期达到投资收益率目的。首发上市是指在场内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新三板属于场外市场,在新三板挂牌不属于上市。注册制实施后,合格上市条款也有可能成为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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